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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题:男子出借经适房遭冒名转让

发表于2014-05-29

  称自己借给朋友居住的经济适用房被朋友戴先生冒名转让,刘先生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(以下简称“住建委”)告上法庭,要求撤销住建委核发的房屋产权登记证书。昨天记者获悉,昌平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。


  这起行政诉讼案缘于一套位于昌平区天通苑的90多平米房产的过户问题。房屋的前房主刘先生起诉称,2001年6月,他买下房子并入住。不久,他借给朋友戴先生居住。去年底,他发现房屋于2009年被过户至戴先生名下。

    刘先生称,他从未办理过户手续,是戴先生冒名办理了手续。刘先生认为,住建委作为房屋产权登记机关,未审查产权人身份信息,即办理过户登记手续,严重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,为此起诉要求撤销住建委核发的房屋产权登记证书。

    市住建委的代理人否认了刘先生的说法。代理人认为,行政机关作出的核发房产证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,事实清楚,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维持。

    戴先生的代理人称,房子是戴先生借用刘先生的购房指标购买的,双方约定五年之后办理过户手续,戴先生为此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并进行了装修。在接下来的几年中一直偿还着贷款,并在房屋中居住至2009年。

    “都是朋友关系,因此并没有文字上的约定。”戴先生的代理人说,2009年初,戴先生找到刘先生协商后一同前往住建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。2010年初,戴先生将房屋出售,并过户到他人名下,目前戴先生与这套房屋已没有任何关系。

    法院并未当庭宣判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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